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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闽经贸函技术〔200814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

2008年(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2008年(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同时通过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fj.com.cn)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省经贸委。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20085月底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推荐企业名单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技术中心  认定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3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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