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闽经贸函技术〔2008〕147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
2008年(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2008年(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同时通过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fj.com.cn)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省经贸委。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2008年5月底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推荐企业名单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技术中心 认定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