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200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2008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 1.申报部门。 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 申报部门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应集中统一上报,对于申报部门分头报送和多次报送不予受理。 2.申报渠道。 (1)产业化项目申报通过所在省级科技厅(委、局)或国务院部委科技部门申报。 (2)除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可以组织技术转移类项目申报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一律通过省级科技厅(委、局)申报。 火炬计划中涉及国际化内容的项目申报(原科技兴贸项目)、技术转移类项目申报可以按照原工作渠道组织项目,但需由省级科技厅(委、局)统一上报。 3.其他规定。 原则上同一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科技部当年的其它政策引导类计划。 二、申报方式 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采用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1.各申报单位采用“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简称申报系统)企业版录入《申报书》,需打印、盖章,并将电子数据(可通过网络)与其它材料一起报送相关申报部门。 2.各申报部门采用火炬计划项目管理软件(省市版)汇总项目,打印《汇总表》,并将电子数据通过科技部科技计划申报中心“一站式”平台上报科技部,纸质材料报送申报受理单位。 3.纸质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编写,打印后按顺序装订。内容必须与《申报书》内容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材料。 (1)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4)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或最近一年内的科技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 ——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 ——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 ——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2.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法人证明材料。 (5)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二)地方或行业科技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报送函。 2.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汇总表。 3.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地方推荐意见(请附在项目申请材料内)。 4.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5.申报项目电子汇总数据(或通过网络传送)。 (三)材料装订。 1.装订顺序。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则上为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新注册机构应附验资报告。 (4)附件目录。 (5)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全部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装订顺序装订。 (3)申报书的封面作为首页装订。建议增加书脊内容:项目名称和申报渠道。 (4)不允许使用文件夹装订。 (四)有关要求。 1.报送材料应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 2.填写申报书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有效。 3.附加材料要有针对性,不要提交与申报项目或企业无关的材料。注意材料的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原则掌握在3年之内;新产品的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应在1年之内。 4.须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字、盖章后再报送材料。 四、软件下载和电子文件上报 1.项目申请单位登陆网站(http://program.most.gov.cn)--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选择“火炬计划”,下载相应软件并填写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按照科技部计划司下发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登录科技部申报系统,将汇总上报项目的电子数据上报科技部“一站式”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份。 五、项目受理时间、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1.项目受理时间截止2008年6月10日,纸质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复兴路12号C座3层北京3823信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项目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38。 2.联系电话: (1)受理咨询 科技部火炬中心:010-63923530、63923522 科技部高新司:010-58881565 (2)软件及网上申报咨询。 科技部火炬中心:010-63923592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58881245 六、立项与管理 (一)项目立项。 1.各地方申报部门对受理的火炬计划项目,要按照《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和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数据等报送火炬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2.火炬计划管理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召开“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评审会议”,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益的原则,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科技部火炬计划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核准认定,由科技部下达当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抄送国家有关金融部门。 (二)项目管理。 1.对认定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由科技部火炬计划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发放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证书。 2.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于引导项目,火炬计划管理办公室委托各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和验收,验收项目报火炬中心备案;对于重点项目(即有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火炬中心项目监理处负责监理和验收。 3.验收后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由火炬计划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刷并发放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4.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市科技厅(委、局)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厅(委、局)负责。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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