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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标准暂缓实施 国务院向天津征求意见

扬子晚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6日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5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研究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的相关问题。由于考虑到目前电动摩托车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制定好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还需要一个过程,经各方研究决定,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国家标准委表示,将责成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在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便使这个标准既能够符合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够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留有空间,更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

  根据本将于明年起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此标准由于被认为将大部分电动车划为摩托车,并要求按照机动车管理,引起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被指“将使2400多家电动自行车厂面临关停,1亿多人出行受到影响”,并引发了摩托车、自行车两个行业之间的“国标之争”。有评论激烈质疑,一个行业的标准怎能由其竞争对手来制订?

  这个“国标之争”已引起国务院办公厅的关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向天津市政府发送急件,要求报送电动自行车行业现状,以及该行业对电动摩托车国标的意见和建议。之所以向天津发文,是因为天津是国内最大的电动自行车产销基地,整车与配套企业500多家,产销量占全国市场30%。记者获悉,天津自行车协会已经回文强调,“40公斤、时速20公里”指标价值取向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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